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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技师学院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 基建办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2018-04-26 08:35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管理,规范我院基建工程施工签证,杜绝违规签证,保证工程签证原因合理明确、透明、真实,签证及时,工程量准确,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工期和合同价款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本办法仅限于我院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2.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隐蔽工程签证;

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4.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

5.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6.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第三条 《工程联系单》的办理

1.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预算价,报监理工程师初审;

2.初审后由现场总监、基建办工程师、建设项目负责人进行经济技术审核,依据权限进行审核、审定;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基建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计量,并对签证单上的工程量、计日工、机械台班数计算方式和方法进行审核;

4.《工程签证单》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

5.《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与《工程联系单》相符。

第四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文件;

3.工程相关的图片、文字等依据;

4.监理及建设方现场人员确认过的工程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

1.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进行初审;

2.项目总监进行审核;

3.基建办审核;

4.建设项目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

1.《工程签证单》在签发后,由项目建设负责人统一分类并编号,加盖基建办公章,未盖章者均不予结算;

2.《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签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三天内予以回复,否则均视为认可签证结果;

3.施工现场项目部资料员负责将本周发生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于次周提交至现场监理部及基建办;

4.基建办应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并定期(每月)汇报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程联系单》内容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否则视为放弃),工程签证单必须要明确说明签证原因,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和数量,提供详细的附图或现场照片,附上造价分析资料。

第八条 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现场监理部接到施工单位签证申请后需立即进行核实确认,并组织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工程量及相关内容做好记录。

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好工程签证单等资料,基建办和监理部收方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审核签字,施工现场项目部相关人员需在24小时之内完成审核;所有签证手续办完必须在签证发生后3日内完成,否则拒绝结算;隐蔽工程需在下个工序施工前完成所有签证手续。

第九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校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条 基建办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基建办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处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的要求

1.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

2.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对应。

3.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第十三条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基建办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基建办将留存的工程签证与施工单位上报的内容核对无误后上报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报送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项目,施工签证经学校基建办复核后同其它报审资料一并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社会审计机构全部返回基建办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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