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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2010-12-14 00:00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㈠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㈡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㈢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㈣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四、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五、食堂炊事员必须使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六、不得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以及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

七、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八、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餐饮具坚持每天洗净、消毒,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九、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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