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委〔2011〕3 号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 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 平
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 平
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 平方
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依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 年以内(含)为不低
于30%、6-15 年为不低于40%、16 年以上为不低于50%;建筑面积
在90 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依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 年以内为
不低于40%、6-15 年为不低于45%、16 年以上为不低于50%。
二、职工家庭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执行首套同档次利率标准
的1.1 倍。
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被拆迁再次购买住房,或
职工家庭因拆迁购买自住的安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比照首次规
定执行。
三、停止向职工家庭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
在本通知执行前已在市房产登记部门合同备案过的第三套购房)。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市区夫妇双方正常缴存
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35 万元,单方缴存的为23 万元;当涂县夫
妇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24 万元,单方缴存的为16 万元。
同时取消当涂县第二次贷款间隔4 年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1 年3 月28 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条
款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政策 通知
抄送: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 年3 月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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